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子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26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柒支(槍枝管制編號分別如附表所示),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準此,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槍枝,自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呂子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22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11月23日駁回再議而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偵字第22609號卷,下稱偵卷,第135頁至第135頁反面、第137頁)。惟扣案槍枝7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7年9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頁至61頁反面),自屬刑法上之違禁物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造槍枝7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附表:
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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