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債務人 林容安林詩毓 債務人 郭書銘
一、債務人林容安即林詩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容安即林詩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書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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