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46號聲請人 許榮坤 相對人 賴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C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07年7月19日簽發,同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2萬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約定利息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CH0000000),詎提示後迄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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