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俋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685號、第2378號、第8253號、104年度偵字第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俋惟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俋惟明知將自己申辦之手機門號提供給陌生人使用,依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有被他人利用為犯罪工具的高度可能性,竟基於即使因此而幫助他人犯罪之用,仍在所不惜的犯意,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某時,在嘉義市文化公園將自己的臺灣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臺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印章等物,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販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林仔 」之成年男子。嗣「阿林仔」或其同夥,便利用上開帳戶,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得手。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白承認(103年度偵字第1685卷31頁、103年度偵字第8253卷15至16頁),並有以下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定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行:
㈠告訴人 黃少融陳含笑陳德晏賴江波 於警詢時之指述(
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6211號卷】13頁正反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721號【下稱偵10721號卷】17至23頁、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3885卷】11至14頁、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4810號卷】44至51頁)。
㈡臺銀帳戶、富邦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表、臺銀帳戶存摺存款
歷史明細查詢、富邦帳戶之對帳單明細各1份(警4810號卷64至72頁)。
㈢告訴人黃少融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1份(警6211號卷19至24頁)。
㈣告訴人陳含笑於中寮鄉農會、中寮郵局匯款之匯款申請書各1份(偵10721號卷74至75頁)。
㈤告訴人陳德晏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份(警3885卷26至27頁)。
三、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罰金刑從3萬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另增訂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本刑較輕,且未設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規定,顯然有利於行為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論處。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規定,論以幫助犯,並減輕其刑。另被告以一提供臺銀帳戶、富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行為,幫助「阿林仔」或其同夥向告訴人黃少融、陳含笑、陳德晏、賴江波詐騙得逞,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數詐欺取財犯行,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告訴人陳含笑論處。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業工,生活勉能維持,以及行為時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將帳戶提供詐欺犯做為犯罪工具,致告訴人黃少融、陳含笑、陳德晏、賴江波四人分別損害2萬元、12萬8,000元、1萬元、4萬元,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含笑達成和解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手法│日期│匯款銀行│被騙之金額│匯入帳戶││號│││││(新臺幣)││├─┼───┼──────────┼───┼───────┼─────┼──────┤│㈠│黃少融│102年6月中旬,由詐騙│102年8│永豐銀行竹科分│20,000元│台北富邦銀行││││集團某女性成員自稱為│月27日│行││嘉義分行││││香港ESPN助理,佯稱其││││000000000000││││姐夫為ESPN副總,曾投││││陳俋惟帳戶││││資澳門運動彩券獲利,││││││││要求黃少融投資云云,││││││││致黃少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前揭││││││││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左││││││││列帳戶內。│││││├─┼───┼──────────┼───┼───────┼─────┼──────┤│㈡│陳含笑│102年2月間,由詐騙集│102年8│中寮鄉農會│70,000元│台灣銀行嘉義││││團某男性成員自稱香港│月16日│││分行││││廉政公署退休人員打電├───┼───────┼─────┤000000000000││││話給陳含笑,佯稱要匯│102年8│中寮郵局│58,000元│陳俋惟帳戶││││錢到台灣做慈善事業,│月19日│││││││因此要陳含笑提供帳戶││││││││供其匯錢。並謊稱要先││││││││匯手續費、利息云云,││││││││致陳含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前揭││││││││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左││││││││列帳戶內。│││││├─┼───┼──────────┼───┼───────┼─────┼──────┤│㈢│陳德晏│102年8、9月間,由詐│102年8│新竹第一信用合│10,000元│台北富邦銀行││││騙集團某女性成員自稱│月27日│作社光復分社││嘉義分行││││「 林艾婷 」,利用網路││││000000000000││││聊天方式取得陳德晏信││││陳俋惟帳戶││││任,嗣向陳德晏邀約投││││││││資運動網博奕公司、佯││││││││稱定會賺錢云云,致陳││││││││德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左列帳戶││││││││內。│││││├─┼───┼──────────┼───┼───────┼─────┼──────┤│㈣│賴江波│102年7月間,由詐騙集│102年9│不詳│40,000元│台灣銀行嘉義││││團某女性成員自稱「唐│月11日│││分行││││燕寧」,利用網路聊天││││000000000000││││方式取得賴江波信任,││││陳俋惟帳戶││││嗣向賴江波邀約投資運││││││││動堂口網站,請其提供││││││││帳號。之後「 唐燕寧 」││││││││聲稱將匯款予賴江波,││││││││惟需支付手續費云云,││││││││致賴江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左列││││││││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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