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彭富美 被告 周郭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明定。查系爭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20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20元,是原告所有部分之土地價額為31萬2,000元(計算式:5200x120/2=312000),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0萬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查原告已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106年度救字第23號),在該案遭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案遭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