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慧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慧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