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謝觀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木生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鄉○○段39
2之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定之。準此,依原告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價款為263萬6,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扣除已繳1萬1,098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6,038元。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