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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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㈠至㈣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保全處分及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程序及保全處分,漏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附件:
㈠、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主張前已與最大債權銀行即荷商荷蘭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
㈢、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含協商時之薪資收入、依協商條件按月所應還款之金額、已履行之期數,暨何時停止履約)。
㈣、聲請人應釋明扶養費用支出係每月新台幣5,000元之金額計算式及相關資料證明(含受扶養人為何人、受扶養人每月生活需支,及其他扶養義務人給付扶養費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