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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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如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955號判決、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意旨可茲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於民國82年4月1日,在花蓮縣花東公路台九線萬榮段,為警查獲持有安非他命犯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2年度偵字第1275號案件偵辦(該偵案原於82年4月9日聲請併本院82年度訴66號非法吸用麻藥案件審理,然因上開刑案業經本院82年2月23日判決後,經被告上訴台灣花蓮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嗣於82年5月11日撤回上訴確定,致無法併案審理,嗣該偵案迄今尚未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迄今未經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此有被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偵字第1275號案件相關卷宗資料、本院82年度訴66號判決正本、被告撤回上訴聲請書各1份在卷足憑。至前述偵案中扣案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
1包(毛重0.0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