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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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等三人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以96年度速偵字第582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就該案扣得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850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三人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速偵字第582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賭資2,850元,為被告三人所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亦屬於在賭檯之財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