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順
吳OO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雪 原告 曹南生
林月娟 被告 江順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7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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