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3號聲請人 青木佳千惠 上列聲請人與仟俐翻譯有限公司間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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