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 張富豪 被告 許程皓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湖內區,此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