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4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彥安 債務人 許水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叁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