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4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溫雪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4年7月20日與債權人訂有玉山銀行信保小額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暨簽發票載金額為60萬元之本票原本一紙交債權人收執,向債權人借款60萬元,並約定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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