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陳美燕 債務人 王國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債務人王國年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陳
美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2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國年於①103年12月11日②103年12月11日③107年1
2月24日④107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80,000元②620,000元③800,000元④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8年12月11日②118年12月11日③117年12月24日④117年12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26,550元②370,948元③598,518元④623,51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等影本各1件、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4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82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玉井區玉南段150280.3550分之1002臺南市玉井區玉南段117825.3750分之1003臺南市玉井區玉南段1311027.8950分之1004臺南市玉井區玉南段205154.34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82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3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44.2252.4796.69平方公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