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秀如 │誠泰商業銀行龍山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壹拾萬伍仟貳佰元│0000000│││││行│││││├─┼─────────┼─────────┼───────────┼────────┼────────┼──┤│2│ 徐煥楨 │誠泰商業銀行龍山分│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壹拾伍萬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