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洪乙 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相 對 人 順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1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洪乙實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順翌精密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參仟參佰肆拾玖
  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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