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396,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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