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