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13號被告即反訴原告頂鮮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訴訟代理人 郭昌凱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8,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7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