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業經臺灣│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徒刑2月(未執行)│││字第209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執││││畢)││├────────┼───────────┼───────────┤│犯罪日期│95年12月6日│95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955號│730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16號│96年度上易字第185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15日│97年1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516號│96年度上易字第18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2日│97年1月16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第1349號│5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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