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90年度聲字第1414號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7日假釋出獄,復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本文規定視為減刑,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惟受刑人於96年7月17日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3月4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屬假釋中再犯罪,因而撤銷上開假釋,執行殘刑4年4月25日。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4所犯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5年11月上旬某日起至86年│96年7月15日│││7月19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及案號│86年度偵字第2206號│年偵字第2463、205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6年度訴字第165號│87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判決日期│87年3月3日│87年12月2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6年度訴字第165號│87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確定日期│87年3月22日│87年12月2日│├───┴────┼────────────┼────────────┤│所犯法條│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麻│刑法第277條第1項│││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年罪犯減刑條例│書│書│├────────┼────────────┼────────────┤│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至4數罪併罰││└────────┴────────────┴────────────┘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殺人未遂│非法運輸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86年6月13日│86年7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及案號│年偵字第2463、2059號│年偵字第220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89年度上更㈠字第383號││├────┼────────────┼────────────┤││判決日期│87年12月2日│90年2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89年度上更㈠字第383號││├────┼────────────┼────────────┤││確定日期│88年6月2日│90年3月26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減刑條件│不合減刑條件││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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