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減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3.12│96.5.6│96.5.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毒偵字第1324號│96年毒偵字第2774號│96年度毒偵字第307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770號│96年易字第1109號│97年上訴字第147號││實││││││審├──────┼──────────┼─────────┼─────────┤││判決日期│96.5.31│96.11.8│97.2.12│├─┼──────┼──────────┼─────────┼─────────┤││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訴字第770號│96年易字第1109號│97年上訴字第1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6.25│97.2.4撤回上訴│97.3.3│├─┴──────┼──────────┼─────────┼─────────┤││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執第3653號│97年執字第1635號│97年執字第2141號│││(97執緝508)││(97執緝51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5.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毒偵字第307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上訴字第147號││││實││││││審├──────┼──────────┼─────────┼─────────┤││判決日期│97.2.12│││├─┼──────┼──────────┼─────────┼─────────┤││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上訴字第1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3.3│││├─┴──────┼──────────┼─────────┼─────────┤││彰化地檢││││備註│97年執第2141號│││││(97執緝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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