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告 劉燕雯猛羊羊企業社被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陳健財 訴訟代理人 曾梓銘
黃清崴 蕭富陽 盧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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