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21號原告 卓怡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以供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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