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良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良昌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良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