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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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5號反請求原告 陳聰成 反請求被告 陳林阿敏
陳居碧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陳林阿敏等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反請求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反請求原告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2,58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2,5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謝其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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