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三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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