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鐸清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5,0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1,391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50,3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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