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訴人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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