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黃天國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複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丁維儀 被告 黃天質 被告 黃景田 訴訟代理人 王白玉 被告 黃明鴻 (兼 黃量德 等18人之承當訴訟人)被告 黃勝暉 (兼黃量德等18人之承當訴訟人)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鄧羽 𪬃律師被告 曾寶筠 ( 黃仁德 之繼承人)被告 黃明山 (兼 簡源城 等7人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王白玉被告 林寶珠 (即 黃高摘 等20人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08月27日下午04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依最新土地登記謄本現況,提出最新的準備書狀,就本件系爭1335、1353、1356地號土地之部分持分經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之現況,重新整理訴之聲明內容。(請將繕本逕寄被告)。
兩造對於各自所主張之分割方案,請於言詞辯論前具狀詳細說明主張該分割方案之理由。(請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