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52號聲請人 姚淑芬 關係人 葉孟宗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葉太西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合計為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3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葉太西之程序監理人,已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聲請人認本件調查工作簡級,故酬金建議為新台幣(下同)5千元,由鈞院參酌支付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無其他意見表示,暨考量本案聲請人付出相當多時間進行會談,提出兩次報告,復參酌本院其他案件中程序監理人報酬酌給之數額,本院認聲請人主張建議報酬5000元(本院於102年7月16日再次電話確認),確屬適當,爰酌定報酬5,000元。監護人葉孟宗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監護宣告人葉太西之必要支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