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73號聲請人 吳陳琳 相對人歐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淳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二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二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10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6年1月16日│200,000元│106年1月16日│TH0000000│├──┼──────┼─────┼───────┼─────┤│002│106年1月16日│300,000元│106年2月16日│TH0000000│├──┼──────┼─────┼───────┼─────┤│003│106年1月16日│300,000元│106年3月16日│TH0000000│├──┼──────┼─────┼───────┼─────┤│004│106年1月16日│300,000元│106年4月16日│TH0000000│├──┼──────┼─────┼───────┼─────┤│005│106年1月16日│300,000元│106年5月16日│TH0000000│├──┼──────┼─────┼───────┼─────┤│006│106年1月16日│300,000元│106年6月16日│TH0000000│├──┼──────┼─────┼───────┼─────┤│007│106年1月16日│300,000元│106年7月16日│TH0000000│├──┼──────┼─────┼───────┼─────┤│008│106年1月16日│300,000元│106年8月16日│TH0000000│├──┼──────┼─────┼───────┼─────┤│009│106年1月16日│300,000元│106年9月16日│TH0000000│├──┼──────┼─────┼───────┼─────┤│010│106年1月16日│300,000元│106年10月16日│TH0000000│├──┼──────┼─────┼───────┼─────┤│011│106年1月16日│400,000元│106年11月16日│TH0000000│├──┼──────┼─────┼───────┼─────┤│012│106年1月16日│400,000元│106年12月16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