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 吳毅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瑜麟麟翔 汽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履行契約維修系爭汽車變速箱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三、被告王瑜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所列被告麟翔汽車之名稱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商業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麟翔汽車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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