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6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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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6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929號、第4921號、第9595號、第9598號、第12424號、第12999號、第13000號、第13798號、第14537號、第16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嘉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二編號10至12號「受騙匯款時間」欄均應更正為105年11月24日」及附表二編號12「被害人」欄應更正為「 黃弋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
4支交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用之聯絡工具,幫助不明歹徒取得詐欺款項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1次出售4支行動電話予詐騙集團,幫助詐欺犯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1所示被害人,藉以取得附表1所示帳戶作為詐騙附表2所示被害人之工具,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1幫助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造成被害人所受損害、其交付行動電話供為詐欺犯取得財物之工具,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犯罪後坦承出售行動電話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4支行動電話所得新台幣2千4百元未據扣案,自應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929號106年度偵字第4921號106年度偵字第9595號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106年度偵字第12424號106年度偵字第12999號106年度偵字第13000號106年度偵字第13798號106年度偵字第14537號106年度偵字第16424號被告李嘉哲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嘉哲雖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某處,以每支行動電話門號新臺幣(下同)600元之代價,將其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SIM卡,一併賣予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於附表1所示之時,以附表1所示方法,向附表1所示之人詐得附表1所示之人頭帳戶;又於附表2所示之時,使用附表1所示之人頭帳戶,以附表2所示方法,向附表2所示之人詐得附表2所示金額,旋提領分用。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備註│├──┼──────────────┼───────────┼───────────────┤│1│被告李嘉哲於106年10月11日本│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署偵查中之自白│││├──┼──────────────┼───────────┼───────────────┤│2│同案被告 曾庭豐 之供述;告訴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3929號。│││ 郭蕎瑄 、 黃贊允 、 蔡孟修 於警詢│││││之指訴;曾庭豐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9│││││00000000)│││├──┼──────────────┼───────────┼───────────────┤│3│同案被告 鄒存龍 之供述;告訴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4921號。│││ 石登逢 、 劉佩華 於警詢之指訴;│││││鄒存龍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4│同案被告 謝峻弘 之供述;告訴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9595號。│││ 郭秋瑤 、 任曼綾 、 邱佑丞 、 黃鈺 │││││珺於警詢之指訴;謝峻弘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5│同案被告 張禎 賀之供述;告訴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 周佩怡 、 黃雅楨 、 黃弋欣 於警詢│││││之指訴; 張禎賀 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6│同案被告 陳建 巡之供述;告訴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12424號。│││ 李鏡良 於警詢之指訴; 陳建巡 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7│告訴人 高進 憶之指訴; 高進憶 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12999號。│││頭帳戶資料、交寄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8│同案被告 陳曉平 之供述;告訴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13000號。│││ 黃名正 於警詢之指訴;陳曉平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9│同案被告 林中祥 之供述;告訴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13798號。│││ 古家慈 於警詢之指訴;林中祥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10│同案被告 蘇清 如之供述;告訴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14537號。│││ 謝依蒨 、 李芷宜 於警詢之指訴;│││││ 蘇清如 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11│同案被告鄒存龍之供述;告訴人│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106年度偵字第16424號。│││ 陳詩涵 於警詢之指訴;鄒存龍人│││││頭帳戶資料、匯款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二、查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檢察官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子敬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詐欺一覽表┌─┬────┬─────┬───────────┬───────────┬───────────┐│編│告訴人或│使用門號│詐騙時間、方式│詐得人頭帳戶(含提款卡│備註││號│被害人│││及密碼)││├─┼────┼─────┼───────────┼───────────┼───────────┤│1│曾庭豐│0000000000│105年10月15日;佯稱:│曾庭豐,臺北富邦銀行帳│106年度偵字第3929號。│││││可代辦貸款云云。│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鄒存龍│0000000000│105年10月19日;佯稱:│鄒存龍,中小企業銀行埔│106年度偵字第4921號。│││││可代辦貸款云云。│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公司魚│││││││池頭社郵局帳號00000000│││││││019054號帳戶。││├─┼────┼─────┼───────────┼───────────┼───────────┤│3│謝峻弘│0000000000│105年10月19日;佯稱:│謝峻弘,新光銀行帳號│106年度偵字第9595號。│││││可代辦貸款云云。│0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9號帳戶。││├─┼────┼─────┼───────────┼───────────┼───────────┤│4│張禎賀│0000000000│105年11月16日;佯稱:│張禎賀,中國信託銀行帳│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可代辦貸款云云。│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陳建巡│0000000000│105年11月10日;佯稱:│陳建巡,兆豐國際商業銀│106年度偵字第12424號。│││││可代辦貸款云云。│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高進憶│0000000000│105年11月15日;佯稱:│高進憶,臺北富邦銀行帳│106年度偵字第12999號。│││││可代辦貸款云云。│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803043│││││││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67970號帳戶。││├─┼────┼─────┼───────────┼───────────┼───────────┤│7│陳曉平│0000000000│105年10月底某日;佯稱│陳曉平,元大商業銀行草│106年度偵字第13000號。│││││:可代辦貸款云云。│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林中祥│0000000000│105年11月初某日;佯稱│林中祥,第一銀行帳號│106年度偵字第13798號。│││││:可代辦貸款云云。│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蘇清如│0000000000│105年11月7日;佯稱:│蘇清如,國泰世華銀行帳│106年度偵字第14537號。│││││可代辦貸款云云。│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鄒存龍│0000000000│105年10月19日;佯稱:│鄒存龍,中華郵政公司魚│106年度偵字第16424號。│││││可代辦貸款云云。│池頭社郵局帳號00000000│││││││019054號帳戶。││└─┴────┴─────┴───────────┴───────────┴───────────┘附表2:使用上開人頭帳戶詐欺一覽表(新臺幣)┌─┬─────┬───────────┬───────────┬───────────┐│編│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受騙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備註││號│或被害人││入帳戶││├─┼─────┼───────────┼───────────┼───────────┤│1│郭蕎瑄│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0│於105年10月21日14時4分│106年度偵字第3929號。││││日,以LINE通訊軟體,佯│許,匯款11000元至上開│││││稱:欲出售行動電話云云│曾庭豐人頭帳戶。│││││。│││├─┼─────┼───────────┼───────────┤││2│黃贊允│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1│於105年10月21日15時26│││││日,以LINE通訊軟體,佯│分許,匯款13000元至上│││││稱:欲出售行動電話云云│開曾庭豐人頭帳戶。│││││。│││├─┼─────┼───────────┼───────────┤││3│蔡孟修│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1│於105年10月21日17時54│││││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分許,匯款15948元至上│││││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開曾庭豐人頭帳戶。│││││。│││├─┼─────┼───────────┼───────────┼───────────┤│4│石登逢│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2│於105年10月22日22時53│106年度偵字第4921號。││││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分、56分、23時10分許,│││││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合計匯款78955元至上開│││││。│鄒存龍中小企業銀行人頭││││││帳戶。││├─┼─────┼───────────┼───────────┤││5│劉佩華│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2│於105年10月22日22時41│││││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分許,匯款29987元至上│││││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開鄒存龍郵局人頭帳戶。│││││。│││├─┼─────┼───────────┼───────────┼───────────┤│6│郭秋瑤│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2│於105年10月22日16時32│106年度偵字第9595號。││││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分、37分許,合計匯款│││││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24087元至上 開謝峻弘新 │││││。│光銀行人頭帳戶。││├─┼─────┼───────────┼───────────┤││7│任曼綾│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2│於105年10月22日17時34│││││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分許,匯款11985元至上│││││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開謝峻弘聯邦銀行人頭帳│││││。│戶。││├─┼─────┼───────────┼───────────┤││8│邱佑丞│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1│於105年10月22日17時36│││││日,撥打電話,佯稱:線│分許,匯款28123元至上│││││上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開謝峻弘聯邦銀行人頭帳│││││。│戶。││├─┼─────┼───────────┼───────────┤││9│ 黃鈺珺 │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2│於105年10月22日,匯款│││││日,撥打電話,佯稱:網│11230元至上開謝峻弘新│││││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光銀行人頭帳戶。│││││。│││├─┼─────┼───────────┼───────────┼───────────┤│10│周佩怡│詐騙集團於105年11月25│於105年10月24日20時許│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合計匯款59987元至上│││││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開張禎賀郵局人頭帳戶;│││││。│匯款30000元至上開張禎││││││賀中國信託銀行人頭帳戶││││││。││├─┼─────┼───────────┼───────────┤││11│黃雅楨│詐騙集團於105年11月24│於105年10月24日20時32│││││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分許,匯款29989元至上│││││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開張禎賀郵局人頭帳戶。│││││。│││├─┼─────┼───────────┼───────────┤││12│黃弋欣│詐騙集團於105年11月24│於105年10月24日21時2分│││││日,撥打電話,佯稱:網│、4分許,合計匯款59974│││││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元至上開張禎賀中國信託│││││。│銀行人頭帳戶。││├─┼─────┼───────────┼───────────┼───────────┤│13│李鏡良│詐騙集團於105年11月19│於105年11月19日,匯款│106年度偵字第12424號。││││日,撥打電話,佯稱:網│29985元至上開陳建巡兆│││││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豐國際商業銀行人頭帳戶│││││。│。││├─┼─────┼───────────┼───────────┼───────────┤│14│ 陳景霞 │詐騙集團於105年11月22│於105年11月22日19時36│106年度偵字第12999號。││││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分許,匯款11099元至上│││││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開高進憶臺灣中小企銀人│││││。│頭帳戶。││├─┼─────┼───────────┼───────────┼───────────┤│15│黃名正│詐騙集團於105年11月4日│於105年11月4日23時5分│106年度偵字第13000號。││││,撥打電話,佯稱:網路│許,匯款22000元至上開│││││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 陳曉平元 大商業銀行人頭││││││帳戶。││├─┼─────┼───────────┼───────────┼───────────┤│16│古家慈│詐騙集團於105年11月9日│於105年11月9日22時31分│106年度偵字第13798號。││││,撥打電話,佯稱:網路│許,匯款985元至上開林│││││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中祥第一銀行人頭帳戶。││├─┼─────┼───────────┼───────────┼───────────┤│17│謝依蒨│詐騙集團於105年11月14│於105年11月14日22時7分│106年度偵字第14537號。││││日,撥打電話,佯稱:網│許,匯款28985元至上開│││││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蘇清如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18│李芷宜│詐騙集團於105年11月14│於105年11月14日21時44│││││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分許,匯款8010元至上開│││││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蘇清如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19│陳詩涵│詐騙集團於105年10月22│於105年10月22日22時42│106年度偵字第16424號。││││日,撥打電話,佯稱:網│分許,匯款24000元至上│││││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云云│開鄒存龍郵局人頭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