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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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1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俞均 、 唐宇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