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 李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爭議業經聲請人另行具狀起訴在案,則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36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乃在使債權人之債權早日實現,以保障人民之權利。從而,除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外,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停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73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係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4315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36號),聲請人固陳其已另行具狀起訴等語,然所陳之另行起訴案件並未檢具相關另行具狀起訴之證據資料,且聲請人迄未對相對人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何訴訟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顯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得由本院裁定命停止執行之要件,是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7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李松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