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0號上訴人 李念恩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0號與被上訴人 謝逢得 、林園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8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5,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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