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告 王舜弘 兼訴訟代理王文正人被告 陳木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支付因通行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致原告所受損害之償金為新臺幣(下同)930,513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陳報該系爭土地之部分價值610,000元核定之;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鋪設道路之工料費為320,513元。本件屬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應併算其價額,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60,306元(計算式:930,513元+610,000元+320,513元=1,860,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