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告 郭德慶 被告 鄭梅崇
鄭梅圻 鄭志偉 黃淑靖 鄭敦仁 楊鴻琪 張桂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719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44.12㎡×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4,684元×原告之權利範圍29/80=554,
7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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