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志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雷志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