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0月29日下午4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另本金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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