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至玄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迄未繳納本件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玖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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