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