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原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原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夢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夢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補充「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份」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797號、第7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被告 曾夢寒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曾夢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8月16日21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7-11超商││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8月17日22時25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夢寒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且其於106年8月17日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鑑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00;報告││編號:00000000)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送驗編號》:00000000000)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嗣進而施用之,迄││至為警查獲時止,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檢察官劉欣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書記官陳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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