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7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子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簡木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務人之姓名為簡木「勲」非簡木「勳」,請具狀更正。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