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20號上訴人 劉美貞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月蘭 因99年度訴字第392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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