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6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聰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文聰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六三七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詹慶堂法官黃紹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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