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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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桂大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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